新公司報到,其中一個文件要交離職證明?然而,離職證明是什麼?可以不交嗎?離職證明跟服務證明書一樣嗎?該怎麼申請呢?非自願離職的話怎麼辦?本文整理常見「離職證明」問答,讓你一次看懂離職證明Q&A!
本文重點一次看
離職證明是什麼?跟服務證明書一樣嗎?
勞基法上並沒有「離職證明」的用語,但有「服務證明書」的相關規定: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19 條規定,勞動契約終止時,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,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。如雇主有違反本條規定,依同法第 79 條,得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。
而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,離職證明文件,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;其取得有困難者,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,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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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自願離職,可以申請離職證明嗎?
「非自願離職證明」是申請失業給付、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提早就業獎勵津貼的依據,務必向人資單位提出申請,當公司不願開立時,可向工作所在地附近的主管機關(例如:台北市政府勞動局)提出申請,經主管機關查證就可核發離職證明文件,保障後續申請失業給付權益。
「服務證明書」是紀錄你在該事業單位所擔任的職務、工作內容、工作年資與任職期間等,關係到應徵下一份工作時的證明,可以向人資單位提出申請,且公司不得拒絕,如果因延遲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或服務證明書,導致權益受損,公司需要給付遲延的損害賠償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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去新公司報到一定要交離職證明嗎?
部分企業會要求新人報到時攜帶離職證明,用來作為確認前一份工作的資歷、與健保轉出的證明文件,若工作者不便提供,也可以和企業討論是否有其他替代方式可以處理,但實際情況還是會依照不同企業有所差異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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