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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知道例假、休息日的差別是什麼嗎?本篇整理了勞基法規定的勞工休假制度中的例假、休息日差異,包括企業能不能要求員工出勤?若要求出勤應給與加班費還是雙倍薪資等。一起來看看 Yourator 幫你彙整的 6 大例假、休息日常見問題!
本文目錄:
例假屬強制性規定,是勞工的基本權益。因此,除了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40 條所列「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」之狀況,否則即使勞工同意,企業仍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工作。
勞工出勤較為彈性,其出勤性質屬延長工作時間(加班),在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2項、第 32 條、第 36 條情況下,企業可在徵求勞工同意後,要求勞工出勤。
除了「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」之特殊狀況,企業不得要求勞工於例假日工作。若例假日必須上班時,雇主需付雙倍工資並給予補假。
休息日出勤性質屬延長工作時間(加班),若休息日必須上班,企業需要付加班費,不需額外補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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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例一休制度指的是勞工每 7 日中應有 2 日之休息,其中 1 日為例假日,1 日為休息日。
符合下列任一情形時,不受此限制:
例假日、休息日可在不違反現行規定的情況下,依勞資雙方之需求協調、約定,沒有一定要安排在星期六、日。
企業無法「任意」調整例假日及休息日的日期。如果想調整例假日、休息日日期,必須經過與勞工協商合意才能變更。
依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所定之國定假日,雖然應該休假,但可在經過勞資雙方協商後,與其他工作日對調。調移後的原休假日(國定假日當天)已成為工作日,在當天上班,企業不需額外給與加班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