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懷孕中的孕媽咪,在新生命誕生之前,會經歷許多身體的變化,和十個月的漫長孕期。生產前除了產檢假之外,若懷孕過程不適需要休息養胎,別忘了有「安胎假」可以請!
到底安胎假應該怎麼請?懷孕不適就能請嗎?請假期間有薪水嗎?本文整理安胎假常見五大問題一次看!
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規定,經醫師診斷,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,其治療或休養期間,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。
因此,安胎假需要有醫師診斷證明才能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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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說明,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受僱者提出相關證明,如醫療院所開立的診斷書等,都能算作證明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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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2 項規定,安胎假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,並依照不適程度分為住院/未住院類別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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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《性別平等工作法》之規範,包括生理假、產假、安胎休養、產檢假、陪產假、育嬰留職停薪、哺乳時間及家庭照顧假等,受僱者為上開規定之請求時,雇主不得拒絕,並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、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。
也就是說,雇主不能因為員工要請安胎假,給考績、全勤的不利處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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