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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篇文章介紹非自願離職定義、非自願離職證明申請該如何進行、常見的資遣原因、資遣費計算方法,以及非自願離職的後續心態調整法則,如果你不幸遭遇到非自願離職,希望 Yourator 能夠幫助大家從容面對!
在介紹非自願離職後的應對方法前,需要先明確定義何謂非自願離職,這攸關到你是否能夠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以及相關補助!
非自願離職,指的是非出於個人意願的離職。根據勞動部勞保局的規定,非自願離職包含以下幾種:
根據法條能分成「由雇主方主動發起資遣」與「員工因為雇主有違法事由,而主動提出離職」兩種,為大家最常遇到的非自願離職類型。
當員工遇到公司經營不善停業或倒閉,也屬於非自願離職。
當員工因職災被公立醫療單位認定無法工作、雇主沒有協助勞工安置適當工作,或勞工對雇主安置的工作未能達成協議,只要符合其中一項就可以主動提出離職,且屬於非自願離職範圍。
也就是簽署定期契的約聘人員,如果在約聘日期到期後的一個月內沒能找到新工作,且符合上一份約聘工作滿半年以上,屬於非自願離職。
「資遣」是這 4 大情境中是最多人遇到的狀況,除了懲戒性解僱是因員工重大過失造成,因此不受資遣費保護範圍,其他依據《勞動基準法》第 11 條規範,雇主有義務因為以下 5 種資遣事由,給付勞工資遣費:
一、歇業或轉讓時:例如因為公司被併購、疫情衝擊經營不善等。
二、虧損或業務緊縮時:例如景氣不好公司營運不佳、長期虧損或因疫情被主管機關要求停業等。
三、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:發生自然災害例如地震或洪水時必須停工。
四、業務性質變更,有減少勞工之必要,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:例如公司商業目標轉變不再販售某產品,其部門員工也無法在公司其他位子有所發揮。
五、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:例如員工入職後展現的能力與面試時所承諾的有所落差,導致工作無法順利完成。
除了最常見的「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」原因,其實有許多企業是因為第四種的「業務性質變更」而選擇資遣員工,如果公司狀況確實因為業務變更造成組織變動,這時候先別氣餒,因為你不是能力不足,反而能藉此機會盤點自我優勢來重建自信。
當你清楚這些合法的資遣原因,就能避免在收到資遣通知時驚慌失措,而是冷靜做出應對,以保障自己的權益!
預告期指的是資遣預告,也就是常聽到的離職預告,根據《勞基法》第 16 條規定,即便雇主具有合法的資遣事由,也應該預先給予勞工資遣的通知預告期,並且預告期限應按照年資計算如下:
在資遣預告期間內,員工為了另謀工作可以請假外出,在預告期間內每星期可以請最多 2 天的謀職假,並且謀職假的薪水仍要照常給付,因此如果都沒有使用到謀職假,代表員工正常出勤,所以不能要求工資加成。
➤ 相關閱讀:被資遣怎麼辦?別忘了有謀職假可以用!謀職假常見問題大公開!
「非自願離職證明」是申請失業給付、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提早就業獎勵津貼的依據,務必向人資單位提出申請,當公司不願開立時,可向工作所在地附近的主管機關(例如:台北市政府勞動局)提出申請,經主管機關查證就可核發離職證明文件,保障後續申請失業給付權益。
「服務證明書」是紀錄你在該事業單位所擔任的職務、工作內容、工作年資與任職期間等,關係到應徵下一份工作時的證明,可以向人資單位提出申請,且公司不得拒絕,如果因延遲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或服務證明書,導致權益受損,公司需要給付遲延的損害賠償責任。
適用對象為到職日在 2005 年 7 月 1 日前,且受雇在同一個事業單位的勞工。計算方式是每工作滿 1 年,就發給 1 個月平均工資作為資遣費,未滿 1 年的部分,則依比例計算,並且是以月為單位,即使工作未滿 1 個月也視為 1 個月。
適用對象為到職日在 2005 年 7 月 1 日後的「初次就業」勞工,或是「再就業」為此日期之後的勞工。計算方式是每工作滿 1 年,發給 0.5 個月的平均工資,剩餘未滿 1 年部分,以比例計算,且最高以發給 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。
如果覺得算法太複雜,也可以使用勞動部的試算網站,輸入自己的受僱日期、年資、平均工資等,就能知道自己能領到多少資遣費。
如遇到公司惡性倒閉、老闆失蹤、或雇主不願意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等,除了雇主應給付資遣費,勞工可直接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(例如:臺北市勞工局)請求協助勞工開立離職證明文件,以保障後續申請失業給付與參加職業訓練的權益。
只要符合上述職災情境事由提出離職,除了雇主應給付資遣費,在主動提出離職後可以向公司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,以利後續申請失業給付,另外如果員工 2 年內都無法恢復原有工作能力,依《勞基法》 59 條雇主須支付 40 個月的工資終止工資補償責任。
可以請原任職單位開立載明因「定期契約屆滿」而離職的離職證明,以利後續申請失業給付,或準備定期契約書面資料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(例如:台北市就業服務站)辦理失業登記,同樣也能申請失業給付。
根據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:「雇主資遣員工時,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,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住址、電話、擔任工作、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,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。但其資遣係因天災、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,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。」若雇主未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辦理資遣通報,則依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及第75條規定,由直轄市及縣(市)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。
若雇主拒發離職證明,影響到求職者無法入職新公司或其他權益損害。可透過以下管道申訴:
想知道更多,可以參考勞動部 資遣解僱權益小百科
非自願離職後,日常生活不免受到影響。這時,若有拿到未自願離職證明,就有機會申請失業給付、職業訓練生活津貼、提早就業獎勵津貼等 3 項失業補助。
想申請失業給付,需符合以下三點資格
發放金額標準為離職退保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% ,最長發給 6 個月。若滿 45 歲或有身心障礙證明最長發給 9 個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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符合以下兩點即可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
發放金額標準相同於「失業給付」,按照申請人離職退保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% 發給,無論是否有眷屬或身心障礙證明,最長發給 6 個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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符合以下兩點條件可申請提早就業獎勵津貼
提早就業獎勵津貼為一次性發給,金額上限是尚未請領之「失業給付」金額的 50 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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面對非自願離職,我們能做的第一步就是釐清原因是否合法,並清楚自己有哪些權益被法律保障。如果是被公司資遣,一定要記得資遣不會否定你的個人價值,不如讓自己停下腳步穩定心情,除了盤點過去的職場成就,讓自己對未來不會過於迷茫,也能去挖掘更多內心的熱情,例如未來想進修的方向或想嘗試的領域,找到方向後再重新出發。
雖然我們無法全然避免面臨「不可控」的失業,但平時能透過在工作能力的持續精進、保持好奇心認識所處產業脈動甚至吸收跨領域知識,或是認真經營個人品牌提升能見度與專業度,就能從多元的角度去定位自我優勢,無論面臨什麼轉變,都可以將危機視為轉機,開拓新的職涯道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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